第一百二十七章 屯田(3 / 34)

,陈侯不遵令而行,当斩首。

其二是“专辄”之罪。

未上表章奏报,即独断专行,让皇后改换姿势,当坐罪免官。

其三是“出格”之罪。

国朝立格为限,使主者守文,不敢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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