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5章(1 / 14)

“第二,公务回避: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,如果涉及处理与自己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儿女姻亲关系的问题,必须回避,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。”

刘青山笑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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